电商运营

‌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电子商务达人2023-08-13 11:48 226 浏览

‌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从广义上看,传统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都属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表现形式。

然而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实践发展中,尤其是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智能终端设备出现后,电报、电传、传真等合同形式因其对设备的限制和便利性的缺乏而逐渐被弱化,传统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签订虽然还占据一部分市场,但从趋势上看,通过智能设备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直接订立电子商务合冋将越来越普遍,因此认为狹义上的电子商务合同仅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订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合同,而这一类合同正是本章的研究对象。

在互联网商务平台运营过程中,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通常由合同文本、制度文本和其他辅助性文件共同组成。


(一)线上合同文本

线上合同文本通常是由互联网商务平台的运营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平台用户进行注册、入驻、购买等特定活动时,操作炎面会出现提示框,用户须点击“我同意”(Iagree)或类似意思表示的选项后才可以进行相关活动。例如服务条款、商家人驻协议、购买订单等,都属于线上合同文本。


(二)在线制度文本

在线上合同文本中,对于合同的组成通常会有这样的表述:“本条款包括条款正文及平台所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条款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述规则一般包括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等。实务中,各平台规则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例如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能被称之为法律声明和隐私权政策),但核心内容基本大同小异。在线制度文本具有非常详细具体的内容,如果直接将其纳人线上合同文本,无疑会导致合同文本显得过于冗长,给用户珂解带来负担,同时也不便于不定期的增补修改,因而将其独立成为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显然更为合适。


(三)其他辅助性文件

除线上合同文本以及相关制度文本外,还有一些实现合同补充或变更功能的其他辅助性文件。例如平台根据需要补充制订、修改线上合同文本或制度文本后,在平台进行公示的公告、声明,或按照用户提供的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说明等都属于辅助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其他辅助性文件可以理解为用户点击同意原合同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补充协议,这些义件一般不经用户再次点击同意,用户仅能以停止使用表示反对意见。常见辅助性文件包括告示、通知、声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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