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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变更

电子商务达人2023-08-13 15:35 222 浏览

‌电子商务合同变更


(一)变更事由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定变更事由或者约定变更事由,双方就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1.法定变更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电子商务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包括:

(1)出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时长通常比较短,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完整了解所签订合同代表的实际意义和效果,因而不能排除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可能性,当出现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属于电子商务合同变更的法定事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提供方因其拟定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并不排除会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一些优势条款,如果这些条款显失公平,但当事人并不希望并且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

(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2.约定变更事由

实务中,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受到拟定当时的技术环境和产品水平限制,随着各种产品、服务的技术升级完善包括似不限于合同标的所涉及的功能、费用、使用方式都会发生变化,电子商务合同也就需要随之发生变更,因此在格式合同当中,提供合同一方一般都会保留随时变更电子商务合同的权利。


(二)常见变更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出现法定变更事由时,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除此以外,常见的变更方式分单方变更和协商变更。

1.单方变更

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出现变更事由时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变更,变更的形式一般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的网页公告、用户信箱的通知邮件等。

2.协商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用户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事由,但又不想终止合同的,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是履行主体。例如,在网络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人希望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但基于原合同条款限制,提前赎回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实际操作中通常采取与交易平台协商变更合同履约主体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单方变更的注意事项

1.提前通知和公示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侖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鸟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2.提供拒绝变更的路径

基于公平原则,在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下,变更方应当提供另一方当事人表达拒绝变更的意思方式的途径,并明示拒绝变更的处理方案,以便当事人能够做出选择,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合同变更内容,要求退出该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背者不得阻止,并应按照变更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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