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项目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地位

电子商务达人2023-08-12 08:38 285 浏览

‌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法》第8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路法》第57条和第83条也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依第8条第4款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管理职责和行政职权。在《公路法》中,有近50条次涉及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弄清它们在公路行政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正确把握、理解《公路法》具有重要意义。


1.1.1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行政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行政主体不只是一个行政管理组织,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行为主体,独立拥有行政职权与职责,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和参加法律活动,能够有资格成为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

①行政主体是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组织;

②行政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职位人员编制;

③行政主体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

④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1.1.2交通主管部门是职权性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根据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当属此列。职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点是,它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及国家职能划分的需要(包括行业或区域等),以组织程序依法设立的,且在设立时就独立存在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公路法》中关于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的规定,正是基于该机关是职权性行政主体这一法律基础的。从《公路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意味着“交通主管部门”拥有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工作的职权与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拥有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的取权与职责。


1.1.3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

①公路管理机构是一种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设若千工作机构,以协助或按照内部分工委托处理和办理该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行政机构一般不拥有独立的职权与职责,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专业上、技术上的需要和行政事务复杂等诸多因素,为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行政机构在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项或某部分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由行政授权取得。

《公路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上述规定将“决定权”授予“交通主管部门”这一职权性行政主体,意味着交通主管部门既可以决定将这一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转移给公路管理机构,也可以决定不转移该项职责。根据立法原则,总则是各分则的指导原则,分则的规定除特别申明者外,均必须从属总则的精神。可以说,就公路行政工作从宏观上而言,公路管理机构所以取得某些公路行政权,是基于行政授权行为。

从行政法理学上看,行政授权,既非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的设定,也不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委托,而是指行政主体(授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或机构(被授权人),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授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性质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其一,它是行政主体单方作出的、强制性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其二,它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即它必须通过特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现,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其三,行政授权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以下属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非行政机关为授权对象(被授权人),且只能以组织为授权对象而个人不能成为授权对象。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理论可知,行政授权是特定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立法中的许可)和行政机关的决定而产生的,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立法中的许可)为前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条件下的一种行政职权转移。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所以,从理论上讲,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属于“行政授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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