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范本

小秘办公文档2024-01-03 10:36 96 浏览
内容介绍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长期保持固定形态和功能的资产。(注:非财务核算概念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与分类、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坚持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基本职责包括价值管理职责、实物管理职责、使用保管职责。这三项基本职责须分由不同部门承担。

第七条 财务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办公室承担行政办公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运营中心承担经营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各资产实际使用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能。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定期核查;

(四)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五)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审核,实际执行过程的监督,并控制相关费用;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参与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配合制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一)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三)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四)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实物资产验收工作;

(六)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七)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三)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四)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实物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五)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入账;

(六)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物相符;

(七)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实物形态;(区别于无形资产、证券类资产)

2、正常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 

3、使用过程中的实物形态不发生显著变化;

4、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不是直接用于出售)

5、使用权归属于公司。 

(固定资产名录详见附件中的《固定资产名录及规格型号填写范例》)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使用情况两种口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1.机械设备

2.大型发电设备

3.办公设备

4.生活设备

5.测量设备

6.施工设备

7.通讯设备

8.运输设备

9.房屋

10.建筑物

11.土地

(二)按使用情况分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基建用固定资产

4.租出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未使用固定资产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土地

第十三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同时按前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与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盘盈、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途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外购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购置单》,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经过审核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申请购置单》,交由采购部门进行招议标或询比价工作;

(三)采购部门根据实物采购制度,分别进行招议标或询比价工作,最终对方报价结果需要通过填制并报送《采购报价送审表》进行审批;

(四)采购部门根据审核批准的《采购报价送审表》,以及与供应商商谈的其他具体条件,填写《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单》进行审批。

(五)《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单》经过批准后,方能进行签订采购合同、支付采购货款等事项。 

第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验收交接程序,确保账、卡、物一致,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新增资产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后,根据权限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报财务部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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