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新员工入职管理规定范本

小秘办公文档2023-07-18 10:27 125 浏览
内容介绍

企业新员工入职管理规定范本

入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入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试用及报到

第二条 新进人员入职资格:

1、 符合公司用人条件,并已通过面试、复试、终试者;

2、 经核查无虚假资料及经历;

3、 在原单位离职交接清楚;

4、 无传染性疾病;

5、 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由考勤员制卡,核定发

薪日期。逾期未办理者,由备取人员依次侯补。

第四条 报到应备资料及事项:

1、 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 社会保险卡复印件一份(已办保险者提供);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

4、最高学历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含毕业证、学位证、英语等级证),原

件交人才交流中心验证后退回;

5、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件(专业人员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核对后退回;

6、 体检证明。

第五条 公司有意向录用之人员,如为仓管、司机、送货、出纳之职务,人力部/

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则须先派人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情况,并做背景调

查,将调查结果记录并存于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新聘员工可经人力部经理批准后先上岗,但须于5个工作

日内办妥入职及担保手续,逾期未办完手续或入职资格不符合公司规定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新聘人员试用期为3 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九条 员工一经录用,即签订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正规《劳动合同书》,交劳动

部门鉴证,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章 担保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担保人之责任均按《担保书》

中的规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担保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1、 担保人具有爱施德公司所在地常住户口;

2、 有正当职业及稳定经济来源;

3、 有长期稳定的住所;

4、 不能为本公司在职员工;

5、 担保人无犯罪前科。

第十二条 担保等级:

1、 一级担保:适用于仓管、司机、送货、出纳;

2、 二级担保:适用于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担保手续:

一级担保:

担保人提供户口本

、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人力资源部/

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核对后将原件退回);

担保人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家庭住址、家庭电话;

担保人须亲自到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担保书》。

二级担保:

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人力资源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

进行核对后将原件退回);

担保人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家庭住址、家庭电话;

担保人须亲自到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担保书》。

担保人之工作单位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担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

源部办理变更。

担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担保资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

力部,由被保人另觅新担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担保书后方可

解除原担保责任。

本公司对员工之担保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

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本公司员工正常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3 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发还担保书,

解除担保责任。

担保核查,核查人为公司人力部档案管理人员、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指定负责人员。

1、 一级担保核查:

A) 核查担保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确认是否与房产证地址相符;

B) 核查担保人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及单位电话;

C) 每半年核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2、 二级担保核查:

A) 核查担保人家庭电话、工作单位及单位电话;

B) 每一年核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背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等级:

1、 一级调查:适用于仓管、司机、送货、财务及经理级以上人员;

2、 二级调查:适用于业务人员、门店管理人员及保安、更夫;

3、 三级调查:适用于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背景调查,调查人为公司人力部入、离职管理人员,分公司行政人事

部指定负责人员,进行电话查访(根据《员工登记表》信息)。

1、 一级调查:

A) 查访内容:最近两家单位工作内容及表现、同事关系、离职原因和

离职手续办理情况;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的真实性。

B) 查访对象: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直接上司、相关人员。

2、 二级调查:

A) 查访内容:最近一、二家单位工作内容及表现、同事关系、离职原

因和离职手续办理情况;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的真实性。

B) 查访对象: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直接上司。

3、 三级调查:进行电话抽查单位及家庭信息。

第五章 临时员工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分公司有临时性工作,需雇用临时人员从事,应填《人力需

求申请》,注明工作内容,期间呈部门经理及分公司负责人批核,人

力部核准后招募。

第二十三条 雇用限制:

1、 年未满16 岁者,不得雇用;

2、 经管财、物、仓储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3、 雇用期不超过3 个月(钟点工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入职报到手续,可视岗位情况确定入职所需资料及办理三级担

保,签订《担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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