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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小秘办公文档2023-11-04 08:42 149 浏览

‌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证设备维修工作的质量、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维修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档案管理职责。

1.工程部做好设备资料来源的组织、归集、记录、设备资料整理分析、归档审定以及资料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

2.设备档案资料统一存放于公司档案室;工程部可保留部分常用设备资料。

第三条  设备档案管理定义与说明。

1.有关设备资料:从设备规划、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形成并经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图样、图表、文字说明、照片、录像及录音带等科技文件资料。

2.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制造厂的技术检验文件、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装箱单。

(2)设备安装验收移交书。

(3)设备附件及工具清单。

(4)设备大、中修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修理检测记录。

(5)精度校验及检验记录。

(6)设备改装、更新技术。

(7)设备缺陷记录及事故报告单(原因分析处理结果)。

(8)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

(9)安装基础图及土建图。

(10)设备结构及易损件、主要配件图样。

(11)设备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职责、主要技术条件、操作程序、维护保养项目等)。

(12)设备检修规程(包括检修周期、工期、项目、质话标准及验收规范等)。

(13)其他资料。

第四条  设备档案资料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内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有关图样说明书、技术文件、设备制造图、备件图册、设备档案袋、设备改装图样、修理工具图册及设备维修、使用原始记录等。


第二章  设备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五条  将设计通用标准、检验标准、设备说明书以及各种型号的设备制造图、装配图,®要易损零件图配置完整。

第六条  新设备开箱应通知资料员及有关人员收集图样资料。如果是进口设备须提请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翻译。新设备安装前须复制说明书上的电器图,指导安装施工。

第七条  设备检修与维修期间,由工程部组织车间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对设备的易损件、传动件等进行测绘,将测绘图样汇总成册存档管理。

第八条  随机带来的图样资料及外购图样和测绘图样由工程部组织审核校对,发现图样与实物不符,必须做好记录,并在图样上修改。工程部组织将全公司设备常用图样,如装配图、传动系统图、电器原理图和润滑系统图等,进行描晒制后供生产车间维修使用,原图未经批准一律不外借或带出资料室。


第三章  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

第九条  图样入资料室后须按总图、零件、标准件、外购件目录、部件总图和零件的图号顺序整理成套,并填写图样目录和淸单,详细记明实有张数,图面符合国家制图标准,有名称、图号,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

第十条  底图的保管。

1.所有底图按设备类别淸点、编号、记账,保证描晒、归还准确无误。

2.底图的修改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注明修改日期。

3.底图的作废、销毁,由资料员提出交设备工程部分别核实,确定无保存价值者,列出清单,经工程部主管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设备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文件应力求齐全、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检验、检修及验收记录等资料由工程部进行分类整理后,交资料员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图样有统一的编号。

第十四条  图样上的各项技术要求标注齐全,图样清晰。

第十五条  型号相同的设备,因制造厂和出厂年份不同,零件尺寸可能不同,应与实物核对,并在图样索引中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设备经改装或改造后,及时修改图样。

第十七条  图样的修改应标示在底图上,并在修改索引上注明。

第十八条  凡原制造厂的图样,一律沿用原制造厂的编号。

第十九条  定制设备、年久设备和无制造厂设备图样的编号,按下列办法进行,即第一节为设备型号,第二节为部件号,第三节为零件号,每节用短横线连接。每个部件的零件号都从001开始,以便书写整齐和査阅清楚。

第二十条  严禁将图册中的图样拆下作为加工和外协等用。


第五章  设备档案资料借阅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料管理员按“图样资料借阅登记表”填写名称、图号、张数、借阅时间、借阅期限等项。

第二十二条  借阅人在“图样资料借阅登记表”签字栏签字。

第二十三条  借阅绝密文件资料时,资料管理员报请工程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借阅。第二十四条资料借阅时间规定为10天内,借阅期满,由资料管理员催收;需继续借阅者,需办理顺延手续;该归还不归还或遗失、损失者,由工程部按其损失作估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不得借阅公司的设备档案资料;本公司人员,经工程部允许,可在资料室査阅有关的档案资料,但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资料室。

第二十六条  原图原件或无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只可在资料室査阅。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人员调出公司或办理离、退休手续前,有借阅设备档案资料未归还者,必须到资料室办理归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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